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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珠海市浙江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英文名为 :Zhuhai Development &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Zhejiang Enterprises。
第二条 本会系以在珠海市居住或暂住从事工商活动的浙江籍公民为主体,团结浙江籍的珠海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密切联系、团结协作、齐聚合力、共促发展,从而服务社会,促进珠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太和商务中心17楼E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珠海市浙江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会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 沟通会员与两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收集并传递政府的宏观政策、产业导向,向政府反应会员的愿意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沟通、文体娱乐等联谊活动,创造和谐团结的氛围,并以此增强本团体凝聚力;
(四)向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工商信息,积极推动成员之间、成员与各珠海其它区域的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五) 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在条件许可下,可组织成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成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省际、国际市场,提高会员企业整体优势。
(六) 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弘扬浙商精神。
(七) 承办政府及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珠海市浙商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珠海市浙江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会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珠海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或工商业经营者及参与经营者,以及其它在珠海工作的各界浙江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会员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由本会筹备组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投票选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
(三) 罢免会长程序是,会长选举产生一年后,如果认为不够称职或基本不称职,须有5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弹劾动议,提交理事会议通过罢免。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度,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助理一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常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热心为珠海市浙江工商企业和社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三)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 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监督检查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为会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不论来源于自购、捐赠或赞助都属于本会所有,必须建账立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有、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30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聘请副秘书长,法律顾问等。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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